当前,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有为数不少的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判败诉,不是因为实体、程序方面存在问题,问题主要出现的“技术”上,需要进一步解释概念、名词、术语。
由于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一些概念,没有严格、准确、权威、合法有效定义和界定,或者没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凭经验和感觉,“判断”“评价”一些物质、现象、问题没有准确可靠依据。比如,什么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认为涉案物质不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而是一般生活垃圾,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认定鉴定标准技术规范,执法部门只能以“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就是一般工业固废”等回应当事人的质证。然而,事实上,如果拿不出权威合法有效的“配套”技术性规范文件,就难以说服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目前,法律法规中类似有待于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概念、名词、术语还有很多,还有很多表述自由理解的空间较大,有的技术规范彼此冲突。类似的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生态环境执法的质量效果。
生态环境执法宏观上依据的法律法规,而微观层面依据的是“技术规定”。笔者认为,要把依法、科学、精准治污理念细化落实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逐步完善解决类似方面的问题,做好环境法律法规技术层面的“解释”工作,提升执法精准度。在技术层面最大限度降低、排除执法存在的风险、漏洞,让生态环境执法的根基更加牢靠。另外,这些技术层面的“法律法规”除了权威精准可靠外,还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确保生态环境执法的时效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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