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双碳”行动持续推进和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能源结构的深度调整,涌现出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方式,随之相关的涉碳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双碳”案件是人民法院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双碳”案件审判工作有哪些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聚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和涉碳市场交易等审判领域中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创新涉碳案件裁判执行方式、完善裁判规则体系,持续深化环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有效应对涉碳案件多样化与涉碳利益多元化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
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分别纳入五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之列。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涉碳案件等环境资源案件,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应对气候变化。
据统计,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2016年4月22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其中,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1.5万件,占比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13万件,占比11.9%;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比最大,为80.4%;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万件,占比6.2%。
人民法院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推进全社会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经过十余年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探索创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经验。”孙茜介绍。
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适用禁止令、行为保全等措施;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促进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及时有效恢复,提升固碳增汇能力;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设立碳中和等生态修复基地。
此外,审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还注重引导企业采取淘汰落后产能、扩大绿色生产的方式替代履行。
深入研究碳市场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双碳”审判体制机制
全国碳市场是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低碳技术创新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发挥着促进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同时,碳市场这个新生事物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争议纠纷也进入诉讼渠道。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扩容和多元化,还会带来涉碳纠纷案件类型、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孙茜表示,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将加大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等涉物权、合同、侵权案件,以及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进行登记、交易的其他碳产品案件,环境保护税案件等涉碳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推动碳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强化诉讼与调解、仲裁等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依法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协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坚定不移走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司法服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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