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生态学》杂志社官网
  首页 > 法制 > 新闻

海宁多部门共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发布时间:2023-02-01 15:17:45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在浙江省海宁市钱塘江边,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孟良娣亲手将鲜活的鱼苗送入江中,脸上满是笑意。

2022年五六月间,钱某、李某、王某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明知钱塘江海宁段处于禁渔区、禁渔期,仍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捕捞鲻鱼、刀鱼、鲈鱼等10斤左右。

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钱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遂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委托评估,钱某等人应承担的水生资源损害费用共计16324元,据此检察机关形成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钱塘江水体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

庭审中,钱某等人均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请均表示认可。经法院判决,钱某等人被依法判处拘役缓刑、单处罚金等刑罚,公益诉讼诉请全部依法得到支持。

12月初,海宁市检察院会同市人大、市法院、市农业农村局在钱塘江流域海宁段开展2022年度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集中增殖放流活动,并邀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工委以及人大代表、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共同参与,钱某等当事人代表也到场参与活动,接受教育。

在专业人员指导下,3000余尾鱼苗由参加人员分批投放至钱塘江中,这些鱼苗均为适宜钱塘江流域生产、繁殖的鱼种。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领域、保护钱塘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具体实践。



环境生态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环境生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境生态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境生态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环境生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热门排行

最新发布

阅读推荐

精彩图片

  • 两会看“法”|制定配套法规 完成“技术动作”
  • 民政部发布7件养老服务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精彩专题

不良内容举报/投诉电话:010-58301147 邮箱:hjshengtaixue@163.com

@环境生态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A座20层 邮编:100009

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字第021号

备案号:京ICP备2021017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