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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管要见实效,须不断丰富非现场执法方式

发布时间:2023-03-03 20:18: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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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依靠安装在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上的污染源智能振动监控仪,工作人员通过手机APP就能迅速掌握企业排污异常情况。企业在生产、治污过程中,相应设备运行时会产生不同的振动,通过振动传感器及AI算法,就能把振动量化形成正常状态的振动值。如果企业正在生产,而治污设备不振动或振动时长与生产时长不匹配,则能够判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异常,监控仪就会立即向生态环境监管人员发出预警。这一设备在武汉市东西湖区10家企业的核心生产、治污设施上已经开展了试点运行。

当前,加强对企业的环境执法仍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反复以案说法,但一些企业逃避监管、恶意排污等现象依然时有发生。生态环境监管要见实效,首先就需要建立灵敏的问题发现机制。这就需要在生态环境执法中像上述案例一样,不断丰富非现场执法手段,第一时间获得违法信息,并通过办案形成震慑。

企业如果不自觉履行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依靠“点对点”式的人工监督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向科技借力是必然选择。目前,非现场执法手段已取得较大突破,特别是对用电情况进行监控,以用电力指标评价企业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步运行情况,在很多园区已取得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各种非现场执法手段既减轻了人员压力,也提高了发现问题的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值得深入探索。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非现场执法技术是近几年才逐步得到广泛应用的,执法人员需尽快熟练掌握其原理、应用方法,同时,加强对设备安装和运维方的监管,确保新技术手段发挥最大效益。

因此,需要做好统筹,在企业安装的在线监测和用电监控等多套系统,应能实现多证据耦合,互为验证,共同固定企业违法排污的证据。同时,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约法三章,增强第三方运维机构的使命感,避免运维非现场执法设备的第三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发现企业与第三方机构非法勾结,必须一案双查,既要依法直接处罚企业,也要严厉查处第三方机构。对以科技之名行欺骗之实的害群之马,宜从重从快处罚到位,确保新技术手段成为监管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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