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2〕1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43号)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60020003,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
二、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等有关要求,将资金预算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三、本次下达资金包含首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额度的50%。请各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率。请按照完善后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实施方案,抓紧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强化试点全过程监管和实施情况调度,过程中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附件:
1.提前下达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汇总表
2.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预算表
3.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调整表(分发地方)
4.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5.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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