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详见附件1,项目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项目代码:10000014Z145060020001。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额度详见附件2、3。请相关省抓紧拨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
三、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长效运营,有关省已明确补贴政策的,要按规定及时将补贴拨付到位;拟出台补贴政策,或需进一步完善的,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精准施策,体现差异,并向农村困难群体倾斜。有关省清洁取暖运营补贴需求较大的,可使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用于安排补贴支出,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四、请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22〕106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审核和下达,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财政做法,将你省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附件:
1.提前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汇总表
2.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预算表
3.资金调整和分配情况表(分发地方)
4.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5.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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