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2022年度全市城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46291次;检查小区22103个(次)、机关单位5394个(次)、商场、学校、医院6064个(次)、其他单位30092个(次);督促整改9226件;立案查处2601件,处罚5180300元。还重点对8起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凤城十路某学校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
2022年9月15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开区支队执法人员对经开某学校生活垃圾分类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校部分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
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鉴于该学校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且属初次违规,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1000元的决定,先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已于当年10月31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凤城十路某广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污损不洁 标识不清
2022年10月24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开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凤城十路某通商贸广场摆放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污损、标识不清。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当日完成整改。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依据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1000元的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前,涉事单位已于当年11月10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月登阁路某小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022年10月18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月登阁路某湖四期小区存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摆放单色收集容器,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
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依据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事小区已于当年11月22日自行缴纳罚款、按要求完成整改,案件办结。
案例四:浐灞一路某小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022年10月30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浐灞一路某一号小区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依据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并先后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事小区已于当年11月28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五:会展一路某环境工程公司混合收集 运输生活垃圾
2022年7月29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会展一路恒大御景小区时发现,生活垃圾承运单位西安某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执法人员当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依据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10000元决定,先后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事企业已于当年8月8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六:航天大道某建设公司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2022年11月8日9时,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天大道陕西某隆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某项目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发现,可回收物桶内有塑料袋、香蕉皮、枣等;有害垃圾桶内有泡面桶、塑料袋等;厨余垃圾桶内有纸盒、饭盒等。
该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却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当场做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已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七:航腾路某建筑公司未分类收集 贮存生活垃圾
2022年11月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对陕西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某项目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该投放点其他垃圾桶内有塑料瓶;厨余垃圾桶内有一次性饭盒、泡面盒、塑料袋等。
因该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事企业已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已结案。
案例八:航腾路某公司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2022年11月10日,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腾路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该投放点其他垃圾桶内有塑料瓶;可回收物桶内有一次性饭盒、塑料袋;厨余垃圾桶内有矿泉水瓶、烟头等,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执法人员当即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刘卫平表示,垃圾分类是关键小事,既反映生活态度,又反应管理能力。2022年在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中,采取常态化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回头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力度,督促各单位落实垃圾分类管理人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了市民群众生态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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