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以构建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为切入点,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在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中,共查处10余起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近日,平度分局将其中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案例一: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
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未查询到某企业的排污许可信息,随后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运营,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污水进入城镇污水管网,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涉嫌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水污染物。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度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处罚款67.5万元。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缴纳罚款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案件评析: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依据,更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载入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是排污单位所应履行的环保义务。本案为全市办理的排污许可行政处罚第一案,进一步强化了“持证排污,按证监管”的工作理念,有效震慑了违规排污、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
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2022年8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筛查和青岛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数据比对,发现某铸造公司每年氨氮排污许可排放量与其年度执行报告中填报的2021年度氨氮排放量不符,且在线监控平台显示该单位2021年度氨氮排放量已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涉嫌存在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平度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罚款36.6万元。企业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到位。
案件评析:达标排放也要控制好排放总量。企业不能仅仅关注其排放污染物是否达标,同时也应牢牢守住排污总量的底线。执法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在线监控系统,增加自动核算污染物因子排放量功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核算,实现超总量排放自动预警,严厉打击超总量排污行为。
案例三:
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提交执行报告
2022年7月,执法人员通过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开展违法问题“非现场监管”随机检查时发现,某新能源材料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总排口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平度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9万元。该公司积极整改,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案件评析: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案的办理,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在强化自身管理的基础上,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案例四: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022年7月5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比筛查,发现某工贸公司自行监测信息不全,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P2排气筒臭气浓度、厂界臭气浓度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噪声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而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缺少P2排气筒臭气浓度、厂界臭气浓度和噪声第二季度的自行监测数据,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度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案件评析:
此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易于被排污单位所忽略。排污单位应重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认真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要通过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等各种手段记录污染排放情况,排污企业开展的自行监测,既是实现按证排污、达标排污的必要支撑,更是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倒逼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自我管理水平,自证守法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企业实现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执法者言
办案人员提醒,排污许可证申领后,不代表企业在环境管理上就万事大吉了,相反,它对企业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日常管理提出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排污企业应认真学习掌握排污许可证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自觉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同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精准发现、精准锁定、精准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减少对企业打扰,优化了营商环境,提升了执法服务效能,释放了越往后执法监管越严的信号,进一步倒逼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此外,要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贯彻到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执法全过程。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各个环节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排污许可专题培训,编纂刊发典型案例,指导企业落实依法排污主体责任,真帮实扶指导企业落实整改要求,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更有精准度。
环境生态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环境生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境生态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境生态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环境生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不良内容举报/投诉电话:010-58301147 邮箱:hjshengtaixue@163.com
@环境生态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A座20层 邮编:100009
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字第021号
备案号:京ICP备2021017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