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布局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指导意见》提出县域面积较大地区结合实际布局乡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中西部、东北地区和边境地区等地的部分县级地区,由于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收运距离较远、收运难度较大,无法保障大型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稳定性和经济性,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是一种必要而有效的补充。从现有经验来看,处理规模太小的垃圾焚烧设施稳定达标运行难度较大,单运营管理成本也比较高。因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突破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焚烧需求的100吨级、200吨级小型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水平。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突出的技术问题是污染控制难度大,尤其是烟气排放控制工艺水平较低。此外,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低、组成和总量不稳定,或位于高海拔的环境特殊地区,对设施的运行稳定性和适用性也是一大考验。《指导意见》提出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攻关,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有利于促进形成一批处理效果好、运行稳定性高、经济成本和污染产排控制成效佳的小型焚烧技术装备。
健全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标准体系。我国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主要针对大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制定,对于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适用性不强。《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标准要求,通过解析不同自然条件和不同规模的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污染物产排特征、迁移转化规律,识别环境风险控制节点,有利于在防控环境风险前提下推动制订差异化污染控制要求和配套技术规范。
提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能力。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行业起步较晚,商业模式相对不成熟,可持续建设运营能力亟需提升。《指导意见》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和信誉度良好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推进垃圾治理整体托管模式;解决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余热难利用等问题,降低运营成本;完善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经费保障制度,如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落实第三方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等。有利于促进提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带动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技术水平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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