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等工作,提高办案质效,助推督察问题整改。这标志着该省公益诉讼检察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正式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据介绍,《办法》主要包括线索移送、交办督办、调查中新发现线索移送以及推动社会治理等内容,对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检察院密切协作的有效做法进行总结、固化,将甘肃省检察机关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办理的有益探索进行吸收、转化,具有较为充分的实践依据。
《办法》明确了省级层面生态环保督察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的概念及移送方式;规定了省检察院受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线索后进行交办督办的具体情形、类别及具体形式,并特别规定对交办督办线索要进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专门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的条款,以便更好地与《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的工作规定》有机衔接。
《办法》还规定,检察机关在对生态环保督察线索开展调查时,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省检察院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公益诉讼线索立案办理情况要定期反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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